近日,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结一起引人关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。研究单位涉及不同高校,蒋某为某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,夏某为另一高校教师。
2016 年 6 月,蒋某开始撰写论文《顺应论视角下 XX 探析》,历经多次精心修改,于当年 12 月定稿,并向 A 高校学报投稿,可惜未被录用。2017 年 5 月,A 高校教师夏某以《XX 探析》为题向 B 高校学报投稿,同年 9 月顺利发表。到 2024 年,蒋某在原论文基础上修改形成《XX 探析:以顺应论为视角》再次投稿时,因重复率过高被退稿。经查重检测,夏某发表的论文与蒋某 2016 年创作的论文重复率高达 49%,重复字符数达 4900 余字。
蒋某认为夏某剽窃其学术成果,致使自己原创论文无法正常发表,遂向法院起诉。夏某辩称论文为自己创作,仅由第三方润色协助发表,从未接触过蒋某论文。法院审理查明,蒋某保留并提供了完整初稿、修改记录及投稿凭证等证据,而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。法院认定蒋某是论文作者,享有著作权,夏某行为符合 “接触 + 实质性相似” 侵权标准,构成侵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夏某停止侵权、在 B 高校学报公开致歉、赔偿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 8 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双方均服判未上诉,夏某已履行义务。
这一案件刊登于相关法律案例记录中,其意义在于彰显了法律对学术剽窃行为的坚决打击,维护了原创者合法权益,也为营造健康学术生态提供了有力警示。法官提醒创作者保留创作痕迹,学术机构健全审查机制。